葉劍英元帥紀念館學術委員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提高我館科研水平,加強科研隊伍建設,實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監(jiān)督和科學決策,特設立“葉劍英元帥紀念館學術委員會”(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)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葉劍英元帥紀念館的學術機構,承擔紀念館學術咨詢、評議、評審、評定機構、指導等職能。
第二章 人員組成
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術上頗有造詣、具有專業(yè)職稱的科研人員和富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組成。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、辦事公正、堅持原則、不循私情,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、政策和我館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,任期內因工作或人事變動,經館務會議批準,可作適當調整。
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5人以上,設主任1人,副主任1人,秘書長和秘書各1人,秘書可由非學術委員會人員擔任。
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館取得文博專業(yè)技術職稱的在編在職人員擔任,有較豐富的專業(yè)經驗,熟悉所在專業(yè)的學術狀況和學術發(fā)展動態(tài);如工作需要,也可從館外專業(yè)人士中聘用。
第三章 工作職責
第七條 協(xié)助館務會審議館科研、業(yè)務工作的長遠規(guī)劃和年度計劃,審定館科研課題的立項,審定需資助的科研項目的出版。
第八條 對我館承擔的重點課題進行督導。
第九條 按照評聘結合的原則,評審和推薦本館專業(yè)人員專業(yè)技術職稱。
第十條 組織各項學術活動,促進業(yè)務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。
第十一條 完成館委托的其他學術任務。
第四章 議事規(guī)程
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。
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,所作決議方能有效。
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議案,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,須有投票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二以通過方能有效。
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,商討、評議或決定有關科研業(yè)務工作。
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,如有人提出復議,需先征得半數(shù)以上委員的同意,方可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復議。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進行復議。
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,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會議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,應事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。
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。
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館務會審定通過后頒布實施。